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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源:安博电竞ios下载安装    发布时间:2025-04-12 12:50:16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规范福建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依据《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等有关法规,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福建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1月17日至2025年2月18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并请注明公司名称、姓名和联系方式。

  为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构建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根据《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个人隐私信息权益,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标准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公益事业单位、公用企业应当在依法依规编制公共数据目录时确认数据是不是纳入授权运营范围并登记,未能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数据,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数据管理部门确认。

  省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统筹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有关政策、标准,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登记机构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

  登记机构执行国家和我省统一的登记管理要求,制定数据登记、异议处理、赋码等业务规则,按照行政层级和属地原则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的登记服务,包括业务咨询、登记受理、材料形式审核、登记公示、异议处理、赋码、结果查询等。设区的市设立的登记机构接受上级登记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区(县)原则上不单独设立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应建立完整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责任机制,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强化数据安全防护技术应用,谨慎保管登记信息。

  省直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省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由省数据管理部门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登记主体负责对依职权采集、产生、制作、获取或汇聚、共享并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以及依法依规对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鼓励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

  登记主体应严格执行登记程序,按要求提供完整、准确、有效的登记材料,并确保登记的公共数据资源来源合法、内容合规、权属明晰。

  第八条 【登记类型】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申请类型最重要的包含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续展登记。

  登记主体开展授权运营活动并提供数据资源或交付数据产品和服务后的20个工作日内应申请首次登记。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展授权运营的,于本办法施行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

  申请首次登记时,登记主体应向登记机构提交首次登记申请表,包括主体信息、数据合法合规性来源、数据资源情况、存证情况、产品和服务信息、应用场景信息、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情况等,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对于涉及数据来源、数据资源情况、产品和服务、存证情况等发生重要更新或重大变化的,或登记主体信息出现重大变化的,登记主体应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时,登记主体应向登记机构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申请更正登记时,登记主体或利害关系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更正登记申请表、证明登记信息错误的书面材料等。

  申请注销登记时,登记主体应向登记机构提交注销登记申请表。登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注销。

  登记结果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登记主体应申请续展登记。每次续展期最长为三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按规定续展的,由登记机构予以注销。

  登记主体应依据自己登记情形选择正真适合的登记类型,通过登记平台发起登记申请流程并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登记主体能自行进行登记申请,或由依法依规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代为登记申请并对登记申请材料负责。涉及多个主体的,可共同提出登记申请或协商一致后以单独主体提出登记申请。

  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登记机构一次性告知登记主体补充完善,并按照新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之日计算登记受理日期。不予受理的,由登记机构向登记主体及时说明理由。

  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材料内容进行形式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未完成的,应当向登记主体说明原因。

  登记机构形式审核完成后应将有关登记信息通过登记平台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登记公示内容有登记主体名称、登记类型、登记数据名称、数据内容简介。

  登记主体申请登记的公共数据资源非本单位产生的数据时,登记机构应当在公示时同步向数据产生单位告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登记机构应按照国家数据局制定的统一编码规范,向登记主体发放登记结果查询码。

  登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自赋码之日起计算。对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根据授权协议运营期限不超过三年的,登记结果有效期以实际运营期限为准。

  公示期内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相关当事人应实名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证据材料。登记机构应当对提出的异议做复核,异议成立的,应终止登记;难以核实的,转交登记主体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无法核实的,由异议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数据管理部门、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已登记信息有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异议后通过登记平台对该登记结果进行异议标识,并按照公示期异议解决方法作出是否撤销登记的决定。

  建设省公共数据资源统一登记平台,实现与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信息相互连通,各设区的市依托省公共数据资源统一登记平台建设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专区,允许各设区的市在专区内设计开发个性化服务流程。各市(县、区)不得独立建设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

  平台运维单位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登记平台运维管理,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平台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一)开展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实时监控平台运作时的状态,保障平台各类运行指标符合标准要求,立即处理出现的故障事故;

  (二)建立分工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技术防控措施,确保平台安全。建立完整数据访问内审内控机制,对用户访问、操作行为进行实时监控,避免信息泄露;

  (三)建立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第一时间报告登记机构和数据管理部门;

  平台运维单位理应当建立操作日志审计,形成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业务流程的全程记录,做好数据备份,确保登记、查询、访问、使用和更新维护情况等所有操作可追溯,不可篡改。

  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数据管理部门采取约谈、现场指导或取消登记机构资格等管理措施:

  登记机构、登记主体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使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二)登记主体,是指根据工作职责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以及依法依规对授权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期间,法律和法规、国家政策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对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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